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住(略),系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吴某丙,女,,汉族,住(略),系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之母。
被执行人王某丁,男,45岁,汉族,住(略),无业。
被执行人霍瑞(润)丽,女,39岁,汉族,住(略),无业。
被执行人贾某某,女,44岁,汉族,住(略),无业。
被执行人王某戊(化),男,43岁,汉族,住(略),无业。
被执行人杨三(山)玲女,36岁,汉族,住(略),无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铜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支付各项损失款x.7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丁、霍瑞(润)丽银行存款x.73元;贾某某银行存款x元;王某戊(化)、杨三(山)玲银行存款x元。
二、被执行人王某丁、霍瑞(润)丽、贾某某、王某戊(化)、杨三(山)玲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树江
审判员徐伟
审判员项欣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