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玉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离婚且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查明:原、被告199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张书婷。原、被告均无婚前及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书婷由被告李某某直接抚养,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给被告李某某孩子抚育费人民币2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田玉琴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