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状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经人介绍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2007年11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生女孩苏某。
双方婚后因生活习惯相差较大,导致感情不和,现均要求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调解协议:
一、原告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
二、婚生孩子苏某由原告柏某某抚养,被告从2010年4月起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2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至(每半年给付一次);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