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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凤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现住(略)。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兵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向某是自由恋爱,两人于200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现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陈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向某离婚。被告向某亦同意与原告陈某某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向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向某霖随原告陈某某一起生活,被告向某每月1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婚生女向某霖的医疗费、教育费等较大花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兵权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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