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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凤民初字第9号

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礼春,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胜勇,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某权、代理审判员吴周贤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勇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07年9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文涛与被告杨某乙签订了《中央空调设备购销及工程施工商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并安装美的牌中央空调设备,合同价款为55.8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变更安装设计方案又增加的购销及安装工程价款14.0614万元;现原告为被告将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进行了中央空调主机安装验收,被告的酒店亦正式营业;被告先后5次支付原告价款29.3万元,尚欠40.7414万元未予支付;故原告杨某甲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杨某乙辩称:一、原告杨某甲仅是家用电器零售个体工商户,未取得中央空调维修安装企业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设备购销及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原告至今未履行完工、返工和修复义务;故请求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查明:2007年9月18日,原告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胡文涛与被告杨某乙签订了《中央空调设备购销及工程施工商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并安装美的牌中央空调设备,合同价款为55.8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变更安装设计方案又增加的购销及安装工程价款12.0614万元;现原告为被告将中央空调安装完毕,被告支付了原告杨某甲货款29.3万元,尚欠38.7414万元未予支付;为此,原告杨某甲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乙支付原告杨某甲购销及安装合同价款36万元(原已支付的价款除外),7个月内付清,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5月20日前支付6万元,后每月20日前支付5万元;

二、美的机组的保修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止,美的机组的配件如需更换,由原告杨某甲在3至5日内提供(节假日除外),运费和工时费由被告杨某乙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忠

审判员杨某权

代理审判员吴周贤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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