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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20号燕某某与桃源县邮政局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源县邮政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燕某某与被上诉人桃源县邮政局债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燕某某以通过另外的途径自行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燕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燕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刘松林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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