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源县邮政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燕某某与被上诉人桃源县邮政局债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燕某某以通过另外的途径自行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燕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燕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刘松林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