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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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系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辽宁省高某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松、代理检察员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报辽宁省高某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07年至2008年8月间,在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期间,通过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某某、南京驰名商标代理公司经理马某某、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经理任某雷等人接受浙江双灯家纺有限公司、苏州市合兴食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红叶视听器材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的代理,为使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侵权诉讼。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这类案件系虚假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以为企业达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被告人刘某授意其助理蒋某某负责整理这些案件的证据材料、撰写民事判决书,并让蒋某某先后携带虚假的侵权产品及相关材料,到抚顺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取得的公证书用于商标侵权诉讼。期间,被告人刘某分别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行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某行贿人民币42万元。其中2008年3月至4月期间,在抚顺市台北宾馆内,向高某行贿2万元;先后两次通过汇款,向高某分别行贿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

被告人刘某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石某乙行贿人民币5、5万元。

被告人刘某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张某某行贿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刘某的行贿行为,致使上述企业的虚假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得以判决,相关企业获得司法驰名商标认定,部分企业因此获得政府奖励。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5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当庭辩称:指控其犯行贿罪无异议,指控其行贿给高某的30万元证据不足;石某甲6万元是其借给石某甲,张某某的3万元是礼金,这两笔9万元不是行贿款,其行贿数额是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期间,通过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某某(另案处理)、南京驰名商标代理公司经理马某某(另案处理)、杭州浩瑞商标策划有限公司经理任某雷(另案处理)等人接受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公司、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灯家纺有限公司、浙江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雪歌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红叶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原制管有限公司、江苏吴江缉里蚕丝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东立电机有限公司、无锡惠源高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苏州市合兴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巨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金丰木门厂、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这21家企业的代理,为使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侵权诉讼。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这类案件系虚假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以为企业达到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被告人刘某授意其助理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整理上述案件的证据材料、撰写民事判决书,指使蒋某某先后携带虚假的侵权产品及相关材料,到抚顺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取得的公证书用于商标侵权诉讼。期间,被告人刘某分别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行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高某行贿人民币42万元。2008年3月至4月期间,在抚顺市台北宾馆内,向高某行贿2万元;先后两次通过汇款,向高某分别行贿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

被告人刘某向承办案件的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石某乙行贿人民币5、5万元;向承办案件的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张某某行贿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刘某的行贿行为,致使上述企业的虚假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得到判决确认,并获得司法驰名商标认定,部分企业因此获得政府奖励。其中苏州市合兴食品有限公司获得奖励80万元;吴江市金丰木门厂获得奖励40万元;苏州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获得奖励40万元;吴江辑里蚕丝制品有限公司获得奖励40万元;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奖励1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蒋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4月份左右,其正在羽林律师事务所实习,所里的律师刘某找到其,让其帮助写诉状、整理证据目录,报酬是整理一个案子给其5千元钱,其一共整理能有十来份。整理后的材料,其都是通过申通快递邮给或带到抚顺交给胡某律师、牛某某律师。刘某还让其写判决书,其写了10多件判决,有三浪、东立、金丰木门、华尔润、银河电子、杰友升、百花漾、合兴食品等,都是刘某给其的样本,写好后有的交给刘某,有的通过邮箱发给胡某师、牛某师。刘某是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达到认定厂家驰名商标的目的。侵权商品不存在,都是刘某将所谓的侵权商品给其,由其送到抚顺律师手中,这些商品根本不是从抚顺被告处获得,完全是刘某给的。其没做过侵权产品,但帮刘某买过一次拖鞋作为侵权产品。其他的其经手公证案件中的侵权产品都是刘某给的,她是怎么来的其不知道。事前高某与刘某联系好,让其将侵权产品都交给曹某某,其告诉曹某某必须在公证处的人去被告处之前把侵权产品摆到被告商店里。其和曹某某一起去公证的有三浪、巨峰、欣美、华尔润、银河、悦来春、金丰木门,是曹某某找的被告。2009年5月份,抚顺法官让刘某来抚顺写撤诉申请,刘某没时间就让其到抚顺。其和高某、石某乙、张某某见面吃饭时,张某某给刘某打电话,刘某让其收下张某某的4、5万元。饭后,石某乙也给刘某打了电话,交其8万元钱。当天其回海拉尔就把这些钱交给了刘某。

2、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刘某找其办了十来件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先给其拿了4万元,让其快点立案,该打点的打点一下。之后又给其卡上打了10万元。在这几个案子都结案以后,刘某又给其卡上打了30万元,说是给其的好处费,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刘某的案子有三件分到石某乙手里,其分两次给石某乙2万元;有三件分到张某某手里,其分两次给张某某1、5万元。2009年4、5月份,其给刘某打电话,说院里的这类案子都要复查,其怕出事,之后和她要的她的农行卡号,通过银行转帐给她汇过去35万。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其一共审理了5件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这5件案件在程序上都存在问题。都是通过商标侵权,认定驰名商标,最终其在判决书中也都给认定了驰名商标。这几个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是谁其记不住了,其记住案号是2008年42、43、77、78、X号。收到42、X号案件后,立案一庭的高某让其照顾,给其1万元钱。2008年的8月份,后三个案件分到其手,高某又找到其,让快点办,给其5千元。在第三起案件开庭以后,高某跟其要走了身份证,当晚其和高某、刘某,好像还有石某乙、蒋某某一起吃饭,刘某给其一个存折,里面是3万元钱。2008年10月,院里决定对这批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复查,当时也都知道是虚假诉讼,怕出问题,所以决定把钱返回去。在2009年4月份,其把4、5万元交给了蒋某某,让他带给刘某。

4、证人石某甲证言:证明其是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任某判员。2008年其一共审理了24件商标侵权案件,在判决中认定驰名商标,其中约有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存在收受钱财、民事枉法裁判。其在明知这些案件不符合审判标准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在收受代理人钱财后,通过判决,应原告要求对原告企业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前后收了刘某给的5.5万元,这钱其交给蒋某某,让他转交刘某,是和胡某那2万元一起给的蒋某某。

5、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几年前,其通过所里律师牛某某认识的省高某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佳礼,后经王佳礼介绍认识了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在吃饭过程中,刘某和其说原告企业想要认定驰名商标这样的案子他们已经搞很多了,但通过工商局办理太麻烦。还有一条途径就是通过诉讼。刘某对其说每件案子10万元,三个人分,每人3万元,刘某因为道远留点交通费用,就是她得4万元的意思。回抚顺后其和牛某某说了这件事,说有这个案子,问他有没有关系去中法立案牛某某说认识立案庭的高某。后刘某交给其6件案子,先后给其汇款,其分别给了高某、石某乙。

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华之杰案件办完之后,刘某打电话,说有案子交给其,每件给10万元。之后,其共办理刘某交的浙江凯诺科技公司、浙江王斌装饰公司、浙江雪歌和服饰公司、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四件案子,每件案件在立案后其都给高某2万元钱。这些侵权案件被告是虚构的,根本没有被告。

7、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找到想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然后找其合作。找其所进行的12个左右的驰名商标案件诉讼,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因为被告是虚设的,是通过虚假诉讼来达到不正当的利益。刘某是内蒙古律师,其打电话和刘某讲了找假被告、进行虚假诉讼获取判决认定驰名商标的操作经过,并告诉他浙江这边不好办理,问她有没有关系可以在当地立案操作。刘某说看看吧。过了一个多月,刘某和其联系,说辽宁有关系能做这事。之后,其就让助手将案件材料、侵权产品邮递给刘某,侵权产品也有刘某自己做的,刘某打电话说其邮过去的产品不行,立不了案,她提出要做什么的要求,其反馈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做好后给其,其再给刘某。刘某对材料和产品进行审查后,如果她认为行,她就开始找假被告起诉,具体都找谁了其不清楚。等判决书下来后刘某邮递给其或叶磊,过一星期左右再邮寄过来判决生效证明,然后其交给代理公司或直接交给企业。企业拿钱通过司法方式认定驰名商标,一是可以获得政府奖励,根据地区为10万到50万元不等;二是可以提高某名度,扩大商标影响。

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找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在辽宁办理的驰名商标案件有江苏银河电子给刘某35万元;江苏华尔润给刘某30万元;惠源给刘某30万元;吴江金丰木门厂给刘某30万元,苏州市百花漾酿酒有限公司将30万元钱存入刘某的银行卡里;苏州市合兴食品有限公司给刘某30万元,这钱存入刘某的银行卡里。

9、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浩瑞公司成立,主营商标代理。2007年开始运作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刘某是内蒙古海拉尔的律师,其是通过兰某某认识她的。刘某是具体负责为兰某某接手的案子找虚假被告、打通法院关节、进行虚假诉讼,最终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执行者。后来刘某找到其,希望其将案子直接交给她,省去兰某某这个中间环节可以多挣一些钱,所以有的案子是刘某办理的,兰某某对这些是不知道的。其在刘某或是兰某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判决中,具体就是为兰某某或是刘某以虚假诉讼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判决提供客源。

10、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6月份,高某和其说让其赚点钱,当时没说什么事。过了五、六天给其一个电话,其打过去是蒋某某接的,见面后蒋某某让其找几个食杂店,放点东西。其找完后到蒋某某住的酒店,蒋某某给其介绍了刘某律师。刘某让其将食杂店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发票搞到手。其按照要求做了,一共找了七家被告人,每次都是其和蒋某某先进到小卖店,把侵权商品放在柜台上,公证人员在外面拍照,一共做了七起公证。大约在2008年6、7月份,其完成刘某交的任某后,刘某分两次给其5万元钱。这7件案件,其一共给找了5个被告代理人,其中有一人代理两件,其自己当了一次被告代理人。

11、证人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2007年末至2008年8月间,其找到抚顺的一些律师办理商标侵权诉讼,并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行贿,为南方一些不具备驰名商标资格的企业通过诉讼方式取得驰名商标。其陆续做了21件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接到案子后,其和高某谈的,有11起案件是高某负责办的,立案时其给高某2万元,后来给他汇过10万,之后又给他卡里存过现金30万。后来退回35万元。其给过办案法官石某乙6万元现金、将3万元存到办案法官张某某的存折里。2009年5月,高某让其务必去抚顺中院,因为其脱不开身,叫蒋某某去了。当时高某打电话说要把其给的钱拿回去,其同意了。蒋某某把钱给其拿回来了,有张某某的4、5万元,石某甲8万元。张某某的4、5万元,其理解是高某以其的名义给了张某某1、5万元,加上其给他的3万,一共是4、5万元。石某甲8万元,是其给他的6万元和胡某给他的2万元,一共是8万元。

12、被告人刘某经手办理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公司、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灯家纺有限公司、浙江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雪歌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红叶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原制管有限公司、江苏吴江缉里蚕丝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东立电机有限公司、无锡惠源高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苏州市合兴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宁波杰友升照明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巨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金丰木门厂、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这21件案子的相关书证材料。

13、(2008)抚中民一初字第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经手办理21件案件均认定为驰名商标。

14、吴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吴江市财政局文件及奖励资金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凭证、银行转帐支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证明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后,苏州市合兴食品有限公司获得奖励80万元;吴江市金丰木门厂获得奖励40万元;苏州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获得奖励40万元;吴江辑里蚕丝制品有限公司获得奖励40万元;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奖励15万元。

15、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涉嫌行贿罪,于2009年6月20日在内蒙古海拉尔被抓捕归案。

1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6月21日从被告人刘某的哥哥刘某手中扣押的企业合同复印件、法院诉讼收费收据、农行业务回单、特快专递收据、境内汇款申请书等材料。

17、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14张:证明被告人刘某就其办理的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永康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红叶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吴江市辑里蚕丝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原制管有限公司、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金丰木门厂、江苏华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欣美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杰有升照明有限公司、吴江巨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惠源高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立案情况。

18、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系从被告人刘某家扣押,证实被告人刘某给牛某某汇款代理费6万元的事实。

19、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系从被告人刘某家扣押,证实被告人刘某与任某某、牛某某、兰某某及其兰某助手叶磊邮寄案件有关材料的事实。

20、银行查询存款凭证等书证材料:证明2009年5月11日高某先后从个人银行卡及其亲属王丹存单中取款35万元退回刘某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50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辩称指控其行贿给高某的30万元证据不足;石某甲6万元是其借给石某甲,张某某的3万元是礼金,这两笔9万元不是行贿款,其行贿数额是12万元的辩护意见。经审,证人高某、石某乙、张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高某给被告人刘某退款35万元的银行凭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行贿数额50.5万元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某云

人民陪审员许健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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