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2月10日在柘荣县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叶某。1999年,被告徐某某离家外出打工,从2007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叶某归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徐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0日,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孩叶某。1999年,被告徐某某离家外出打工,2007年2月份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叶某某提供证据有:①居民户口薄,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生育儿子叶某的事实;②英政(98)婚字第X号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事实。被告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叶某某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均未提出抗辩理由和质证意见,视为对原告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的认同。原告叶某某所提供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被告徐某某长期离家,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多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的婚生男孩叶某由原告叶某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个人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忠云
审判员胡坤龙
人民陪审员谢绍池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