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
上诉人李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1)邳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如上诉人李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的数额支付。
二、被上诉人娄某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