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65年年2月29日生。
被执行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x元,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520元。
执行中,我院于201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即时履行完毕,对于下余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予以全部放弃,本案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王毅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