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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基本情况略。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程地泉、刘峰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经忠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在任忠县X镇长期间,利用负责该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职务之便,在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实施万亩速丰林某程项目过程中,于2009年12月23日、2010年8月10日向投资商蒲某索要贿赂共计10.4万元,所得赃款用于购置房产和家庭消费。指控认为,对被告人谭某索贿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谭某没有收受蒲某的钱财,蒲某检举谭某索贿是陷害;谭某被检察院非法传讯后,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不得已承认收受蒲某10.4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证据自相矛盾,不能证明指控事实成立,要求宣告被告人谭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于1999年12月至案发时一直担任忠县X镇长,分管农业、林某、水利及招商引资等工作。被告人谭某于2004年2月23日因受贿9000元,被忠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决定不起诉。2009年马灌镇X镇森林某程,引进企业搞退耕还林,由副镇长谭某具体负责该项工作。2009年8月,谭某邀请蒲某到马灌镇搞林某种植,2009年11月马灌镇政府与蒲某、鄢盛富合伙成立的重庆洋福生态农林某限公司签订了《林某综合开发招商合同》,约定该公司在马灌镇搞1万亩速丰林某程。2010年10月份,县X镇速丰林某目进行验收,检查发现树苗成活率未达标,责令补植补造,并将国家补偿数量由原来的1万亩(每亩补偿500元)削减为8000亩。2010年11月,蒲某与鄢盛富二人在该项目上为投资问题产生纠纷,经谭某主持调解,蒲、鄢二人协议解除合伙关系,约定鄢盛富给付蒲某80万元,蒲某退出该项目,鄢盛富则另行与马灌镇政府签订合同。

(一)被告人谭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2009年12月,第一批树苗定植之后,被告人谭某将蒲某叫到办公室,以在速丰林某目上大力支持蒲某的工作为由,向蒲某索要30万元。2009年12月23日,蒲某到谭某的办公室,将事先用纸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送给了谭某。

(二)被告人谭某受贿4000元的事实。2010年8月9日谭某从马灌镇到忠县城赴升学宴,蒲某为其在忠县芭皇酒店预订了房间,次日,即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谭某到蒲某家中,自称身上带的钱不够,以借款为名向蒲某索要4000元,至案发时未归还。

诉讼中经辩护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蒲某日记本中有关其分别给谭某送了10万元和4000元钱记录的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因检材与样本间成分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确定其书写形成时间。辩护人对此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1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档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提出谭某庭前有罪供述系经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取得,取证程序不合法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在侦查机关一共五次有罪供述,同时还自书了有罪供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与证人蒲某、杨某、陈某等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谭某两次向蒲某索贿共10.4万元的事实;其次公诉人针对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及健康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亦没有就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蒲某日记本上有关谭某收取10.4万元的记录形成时间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认为,本院已就辩护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该记录的形成时间,同时该日记本上记录的相关内容是蒲某自己书写,并非本案的关键证据,只起辅助作用,本案其他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受贿事实,因此日记本上的相关记录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并不起决定性作用,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故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

二、没收非法所得(10.4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刘和珍

人民陪审员杜象禄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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