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XX。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XX。
被告艾XX。
委托代理人冯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郭XX。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XX与被告杨XX、艾XX、第三人郭XX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XX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艾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