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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又名马X,男,现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因和邻居郝××发生矛盾,于当日凌晨2时许,与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二人均系被告人马某甲之子),一起到郝××家铁门前,由马某乙、马某丙将郝××家铁街门跺开,非法闯入其住宅,并进入其居住卧室内,被告人马某乙用木棍将卧室、客厅内的梳妆台镜子、玻璃匾等物品毁坏。三被告人将郝××打伤。

另查明,2012年2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亲属与被害人郝××经调解达成和解,被害人郝××不再追究此事。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郝××的陈述;证人张某、靳××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诊断证明、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马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人马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白瑞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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