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民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程某。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远,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郑州民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程某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远、程某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某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超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