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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永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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