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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李某某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静,被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委托代理人马元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驳回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某军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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