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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别名吕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羁押,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2日14时许,甘肃省机械工业学校学生董某甲(拟治安处罚)托付杨某某(拟治安处罚)教训殴打过他的同学许某某。杨某某纠集被告人吕某某和黄某斌(拟治安处罚),吕某某携带砍刀,杨某某和黄某斌携带双节棍和匕首,三人窜至甘肃省机械工业学校花园内,对许某某进行殴打。其中吕某某用砍刀在许某某腰部、右小腿部各砍一刀,致许某某受伤。许某某经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刀砍伤:1、棘上韧带、棘间韧带、胸腰筋膜及骶棘肌断裂;2、右胫后血管神经肌肉断裂;3、左眼睑软组织挫伤;4、腰部及右小腿软组织裂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腰部、右下肢外伤属轻伤;左眼外伤属轻微伤。

破案后扣押作案工具砍刀、匕首各一把,双节棍一根。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周某丙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病历材料及鉴定结论,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其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匕首一把、双节棍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甄瑾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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