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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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郑x。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郑x在铁路上海站东行李房因托运货物事宜与被害人胡x发生争执,继而郑x伙同他人对胡晓冬进行殴打,并事后逃逸。经鉴定,胡因被人打伤所致右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

同月31日,被告人郑x在铁路上海站东行李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13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被告人郑x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郑x家属向被害人支付了人民币38,000元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的原谅。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x的陈述,公安人员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相关医疗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郑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朱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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