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绑架,200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晓杰,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韦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绑架,200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洪伟,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晓杰、刘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伙同周琼琼(另案处理)预谋后,将韦某甲的网友刘××骗至许昌县X乡X村并对其实施绑架,威逼刘××交出财物,后威胁刘××向其家人打电话要钱,刘××家人汇现金2000元,三人分肥。被告人韦某甲和周琼琼又将刘××在韦某甲住处存放的电脑、手机、数码相机变卖,得现金3400元,二人分肥。被告人韦某乙于2009年1月7日向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又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韦某乙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中止了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归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伙同周琼琼(另案处理)预谋后,将韦某甲的网友刘××骗至许昌县X乡X村并对其实施绑架,威逼刘××交出财物,因刘××的银行卡内只有100元现金,即威胁刘××向其家人打电话要钱,刘××家人汇现金2000元,三人分肥。在韦某乙将刘××放走后,被告人韦某甲和周琼琼将刘××在韦某甲住处存放的电脑、手机、数码相机变卖,得现金3400元,二人分肥。被告人韦某乙于2009年1月7日向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韦某甲供述:2008年12月份,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山东的女网友刘×(又名刘××),有一次她说想来许昌找个工作,我说我帮她找工作,于是刘×就坐火车来许昌了。到了许昌,我和周×一起接住了她。我接住刘×的第二天,韦某乙给我打了个电话,说快过年了,也没有钱了,不中了找几个人找个有钱的抢他。我就告诉他我现在身边有个网友,是山东的,可有钱。韦某乙一听说可以,就准备回来。到了第五天下午,韦某乙给我打电话说需要不需要喊几个帮手,我说周琼琼也在,三个人够了。等到天黑时,韦某乙到许昌了,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就一个人到火车站跟他见了面。我们商量把人弄到桂村X村北地的机井房内。商量后我就回去找刘×、周琼琼,在志刚第一次给我打电话时,我给周琼琼说了志刚想和咱一块弄刘×的钱哩,周琼琼也同意。我找到刘×、周琼琼后,到了晚上10点多钟,我让一个出租车司机叫小培(又名裴×)的接住我们把我们送回桂村,小培接住我们后又在火车站接住了韦某乙,到了桂村X村,我们四个下车,往村里走,韦某乙把刘×弄到一个院子里,我跟着进去,见周琼琼已经在搜刘×的包,然后拿出来好像六张银行卡。周琼琼把包和卡给了我,韦某乙说让我回许昌取钱,并向刘×要了银行卡的密码,志刚让我找个袋子,我就找来了一个装豆的袋子,然后我在河街坐车回许昌了,在取款机上我见卡上只有100多元钱,我就取了100元,其他几张卡上没有钱。到了第二天上午,我和韦某乙商量了一下,看咋办。韦某乙说让我给刘×他老公打电话,就说刘×被绑架了,让她老公汇钱过来。于是我就在中午用刘×的卡给她老公发了条短信,内容是“我在外面没钱了,你给我汇2000元钱。”她老公回了短信说,家你也不管,啥也不管,就出去玩了,我啥也不管了。到了晚上,我回到韦某乙家,给韦某乙说她老公发信息说啥也不管咋办。韦某乙就让刘×给她老公打电话要钱。刘×就给她老公打电话说:你快给我汇2000块钱,人家把我扣到这里了,不汇钱我回不了家,把钱汇来就能回家了。他老公问咋回事,刘×也没告诉她老公。然后她老公说明天借借钱,然后汇钱给刘×,然后我就一个人回许昌了。到了第三天下午,刘×的老公打过来电话,我接住了,她老公说钱已经汇过来了,我就到银行看了一下,是汇过来了2000元钱,我就取出来了1900元钱。刘×的老公打电话说钱已经汇过去了,让人回来吧。我说等等再说。然后我给韦某乙打电话,说汇过来了2000元钱,但只能取1900元钱。韦某乙说不中,让我再给她老公打电话要钱,并说让我租个房子,不能在他家呆了。于是我就在文峰路租了一个房子。到了下午,我坐车回到桂村,让他们接到租房处。到了第四天中午,周琼琼过来了,我出去玩了,到了下午周琼琼给我打电话,说韦某乙找人准备打我,还说韦某乙准备把刘×放走哩,不明白为啥。我就给韦某乙打电话,问他是不是非让刘×现在回去,就不怕刘×报案,韦某乙非让刘×放回去。之后我和刘×、韦某乙再没有见过面。
刘×来许昌时拿了一个包,里边有一台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后来我与周琼琼一起将电脑和数码相机在七一路卖了,卖了2900元钱,我给周琼琼了1900元钱。刘×的手机我卖了500元钱,银行卡扔了。刘×的老公汇过来的2000元钱,租房买东西花了800多元钱,每人分了200元钱,韦某乙又拿走100元钱交了电话费,给出租车司机了100元车费,剩下的钱我们一起花了。
2、被告人韦某乙供述:2008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韦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八十万的生意,问我干不干,我问啥生意。他说电话里说不清,让我今天务必赶回许昌。于是我坐车就回到许昌了。在汽车站,我给韦某甲打电话,他让在七一路碰头,我们就在许昌大酒店见了面。韦某甲给我说有一个女的,山东济南的,是他的网友,现在已经来找他了,这个女的有八十万元钱,商量让我和周琼琼三个人一块将这个女的绑架了,让这八十万弄到手。我听后就同意了,问韦某甲啥时动手。韦某甲说就今天,让我晚上十点多钟给他打电话。到了晚上十点多钟,我给韦某甲打电话,他让我在火车站地下商场等他。停了一会儿,韦某甲坐了一辆出租车,车上还有一个男的一个女的三个人,接住我后,我们四个一起就回老家桂村了。到韦某口村我们下车,韦某甲在前走,这个女的第二,我和周琼琼俺俩最后,没走几步,我突然上前卡住这个女的脖子,把她弄倒,然后周琼琼俺俩把她抬到一个院墙墙边,我对这个女的说我们只图财,不害命。说完周琼琼把这个女的手机和包给了韦某甲。韦某甲拿住东西后,让周琼琼问银行卡密码,得到密码后,韦某甲进村拿了个袋子,然后给刚才那个出租车司机打了电话,让他拐回来接他,韦某甲就走了。我就用围巾蒙住这个女的双眼,用手套堵住她的嘴,我们三个一起去俺家的红薯窖。第二天,我们三个回了俺家,这个女孩叫刘×,她看见我的儿子和父亲,就一直掉泪,求我放了她。我当时也就心软了。到了晚上,韦某甲回来说只取了100元钱,很生气,对刘×说让她往家打电话,汇过来2000元钱。到了第二天晚上,韦某甲回来说钱已经汇来了,只取了1900元钱,韦某甲给我们两个每人200元钱,并说在家再等一天,他回许昌租个新住处。到了第三天晚上,韦某甲坐着出租车把我们接到文峰路柠檬酸厂家属院韦某甲租的房子处,到哪儿后周琼琼有事先走了。这时候我就寻思放刘×走的事。到第二天,周琼琼又过来,韦某甲出去了,我给周琼琼说了说,周琼琼当时表面同意,但一出去就给韦某甲说了说,我就赶紧领着刘×又回了俺家,我还主动给刘×的家人联系,让她家人第二天到郑州火车站接刘×。第二天我就把刘×送到了郑州,交给了她的丈夫。我回来后,越想越害怕,就投案自首了。
3、被害人刘×(刘××)陈述:2008年12月20日,我和我丈夫吵架了,在网上见到韦某甲,他喊我到许昌玩,于是我坐火车来到许昌,在许昌火车站,韦某甲和一个叫周琼琼的、一个叫周×的接住我,把我领到一个酒店安置住。到了第三天中午,韦某甲提出来要回他租住的地方,我就把行李带到了他租的地方。到了晚上,韦某甲说回家拿钱,我和韦某甲、周琼琼坐着一辆出租车。我在车上睡着了,也没有注意中途一个叫韦某乙的人上了车,到了他们家村口,我们四个下车了,下车后往村里走,我当时感觉不对劲,就喊韦某甲一声,他没有理我,突然有人照我脖子打了一下,我当时晕了,醒来时发现我在一个围墙旁边,当时只有韦某乙和周琼琼两个人,韦某乙说他们不要命,只图财。周琼琼让我把手机和包拿出来,我就把手机和包给了他,这时韦某甲过来了,我见周琼琼把我的东西给了韦某甲,他们三个说了几句话,韦某甲走了。过了几分钟又回来,手里拿了一个袋子给韦某乙,然后就走了。韦某甲走后给韦某乙打电话,问我银行卡上的密码,我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之后韦某乙和周琼琼就把我带到了地窖,走之前,韦某乙用绳子绑住我的手,用围巾蒙住我的眼,用手套堵住了我的嘴,然后带着我去地窖了。我们呆到天亮,韦某乙又把我和周琼琼领到了他的家里,到了晚上,韦某甲过来,他们三个说了会儿话,韦某甲让我往家打电话,说我在广州,没有钱回家了,让往我的银行卡上汇2000元钱。我当时很配合他们,就给我老公打电话,让他给我汇2000元钱。我老公当时问我怎么回事,我不敢给他说。我老公说行,就把电话挂了。在我被带到韦某乙家时,我一直求韦某乙和周琼琼放了我,韦某乙说如果真汇不来钱就答应放我回去。我在韦某乙家又呆了一天,到了第三天下午,韦某甲给韦某乙打电话,要让我带到许昌,到晚上七点多钟,韦某甲坐车接住我们回到许昌,他又新租了一间房,到房间后,周琼琼有事出去了,我和韦某甲、韦某乙在房子里过了一夜。到了第二天早上,韦某甲又让我给我老公打电话要钱,要我老公汇一万元钱过来,我老公很生气,打完电话,韦某甲让我再联系来一个朋友,我问他干什么。他说让我再叫来一个有钱的人,就把他绑了,要钱,然后我就可以回去了。我当时没有答应他。到了下午,周琼琼也过来了,这时我妈打电话过来,韦某甲不让我接,然后就走了。我就用韦某乙的电话给我妈打了电话,我妈在电话里求韦某乙放了我,韦某乙也同意了。就和周琼琼商量怎么放我走,他俩先把我领出去,韦某乙让周琼琼去韦某甲租的地方拿我的行李,可周琼琼一走就把放我走的事情告诉了韦某甲,韦某甲和韦某乙在电话里就吵了起来。当天晚上韦某乙又把我带到他家,我用韦某乙的手机通知了我家人,让他们到郑州接我。第二天早上我和韦某乙一起来到郑州,韦某乙把我送到了郑州火车站,和我老公接上了头,我们就走了。
4、证人田××证言:2008年12月20日下午,我给我妻子刘×(刘××)打电话,她不接,后来她给我发短信说在外地。到了23日晚上,我给刘×发短信,问她在哪儿,她发短信说在广州。到了晚上大约7点多钟,刘×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她汇2000元钱,我问她是不是被搞传销的骗了,她答应了一声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发短信,问如果打完钱,能否回来,她回短信说能回来。2008年12月25日上午,我又接到短信说下午1点半前汇不过来钱,就让我听听我妻子求饶的声音。到了下午,我就把2000元钱汇了过去。到了12月26日上午,我又接到短信,让我再汇二万元钱,我接住就打电话,电话通了,一个男的接的电话,说我们的最低线是二万元。我说你们是搞传销的,我再给你们找两个人。那个人说可以让我再找两个人,最少也得打8000元钱。我又问咋联系,去哪儿找他们。他说到时候再联系。到了12月27日早上,我又接到短信,问我准备好钱没有。我说没有准备齐。到中午我接到我妻子的电话,问我钱准备好了没有,我说没有钱,接着一个男的说把房子卖掉,要不贷款,28日下午1点半前得把钱汇过来,说完就挂了。到了下午,我接到韦某乙的短信,内容是说他是刘×的朋友,让我放心,最近几天就把我妻子送回去。让我等他的短信。到了晚上,我接到韦某乙的电话,说我妻子安全了。我给我妻子打电话,让她28日早上在郑州火车站等我,28日上午10点多钟,在郑州火车站,我见到我妻子和韦某乙,就和我妻子回家了。
5、证人裴×证言;2009年元旦前的一天晚上,韦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用我的车回桂村,晚上九点多钟在文峰广场接住他,上车了三个人,两男一女。在火车站附近又接住了一个孩。我把他们四个送回了桂村。韦某甲说过两天给我钱,我就开车走了。后来韦某甲给我了100元钱车费。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韦某甲处扣押银行卡一张、银镯子一副。
7、价格鉴定,证实被抢物品的价值情况。
8、许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韦某乙2009年1月7日投案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
被告人韦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