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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县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09年3月3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9月份,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李某某的哥哥李某锋(在逃)在许昌县X镇X街周伟汽车修理部,将一辆白色无牌奇瑞轿车以x元的价格卖给张潘镇X村的周志强(另案)。经查,该奇瑞轿车系被盗车辆,鉴定价值x元。当时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单××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忠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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