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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小学文化,机动车驾驶人,住(略)。2011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5日14时2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陕x/陕x挂斯达-斯太尔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略)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张何女相撞,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车行驶到庙沟门镇X村X路时,遇民警排查,被告人王某主动将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事告知民警,后被民警带回庙沟门派出所。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及时兑现赔偿款,认罪态度好,可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可适用缓刑。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表及照片、证人证言、尸检报告、赔偿协议及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人刘某、苏某、尚某、郭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复印件、法医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符合其犯罪情节,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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