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雷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雷某。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瑜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看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