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本票申请人为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李某某,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的中国建设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金标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