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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辩护人王某某,南港(略)事务所(略)。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征用被告人罗某某从龙楼圩三、四、五生产队承包的山塘(罗某某将生产队水、旱田改建成山塘),生产队提出只给罗某某青苗补偿费。罗某某为了取得鱼塘补偿费,找到征地组工作人员周××、廖××,要求帮忙协调。后在周××等人的帮助下,罗某某顺利取得鱼塘与水田的差额部分共16万多元。罗某某于2009年5月下旬,在县X路丰美酒家门口附近送给周××人民币6万元。二、2009年10月份,钦崇高速公路需要征用龙楼隧洞附近的田地作为公路施工临时用地时,被告人罗某某找到周××要求征用其田地。后其田地被征用,取得补偿费人民币6万元。2009年11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县X路周××家门口送给周××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周××、廖××、黄××、罗××等证言、那琴乡X村龙楼圩三、四、五队协议书、承包合同书、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费兑付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分行进帐年、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还包括不确定的利益,所谓不确定的利益,是指需要通过一定程序(比如竞争、裁判等)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被告人罗某某将承包本村的水、旱田通过筑坝改建成为山塘养鱼,国家建设用地时,被告人罗某某与发包方生产队为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这种分配权及分配数额的多少就属于不确定的利益。被告人罗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行贿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廉政制度建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梁苑璜

审判员黄某合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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