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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浩鸣,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城澳信用社主任。

被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本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炜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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