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黎建华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兰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