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某。
被告徐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未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表示希望双方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偿还原告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自2010年12月起每月16日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元至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某民币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某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