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36岁,汉族。
被告林某,男,42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田志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