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上海某(略)务所(略)。
被告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3月在网上相识后恋爱。200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高某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汪某与高某离婚;
二、汪某与高某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汪某与高某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双方所生子高某某随汪某共同生活;
五、本市X路某室房屋归汪某及高某某所有,该房屋的贷款余额由汪某承担;
六、汪某携高某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高某的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压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汪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