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贵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桂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伍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上诉人桂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药监局)因与被诉人杨某返还赔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历南某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业佳、代理审判员梁冬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药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曾某,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返还赔偿款纠纷,上诉人的车辆(桂x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上述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可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既没有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并由其依法理赔完毕,也没有核实事故发生造成第三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直接判决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已支付给第三人的赔偿款属程序违法,裁判错误,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1)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桂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2727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桂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历南
审判员李业佳
代理审判员梁冬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牟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