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前夫沈某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于2007年5月8日、7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275,000元。事后,因其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诸法院。经调解,双方于2009年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沈某应于2009年5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65,000元、利息15,000元。但至今未偿付。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沈某仍未能还款。现原告得知,被告陈某与沈某早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2009年4月协议离婚,家庭主要财产均归被告,致使原告的债权落空。现要求判令被告陈某对沈某应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65,000元及应当支付的利息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沈某未自觉履行前述钱款给付义务的逾期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利息自2009年5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陈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前夫沈某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7年5月8日、7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275,000元。事后,因沈某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诸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沈某于2009年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沈某应于2009年5月2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65,000元、利息15,000元。事后,沈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经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沈某仍未能还款。因原告得知被告陈某与沈某早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2009年4月协议离婚,家庭主要财产中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等均归被告,致原告无法实现债权,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与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沈某对外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家庭财产对外清偿。现在沈某与原告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生效后的两个月前后,即行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内容,其家庭主要财产归被告所有。致沈某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合法有据。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对(某)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沈某对原告张某应负担的给付借款本金365,000元及支付利息15,000元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陈某对沈某未履行(某)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的钱款给付义务产生的逾期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利息自2009年5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郑旭珏
审判员左振康
代理审判员李佩蓉
书记员书记员朱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