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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陆某某等身体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沈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陆XX、沈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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