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明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明溪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明溪县X乡X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明溪县X乡X村民。
上诉人明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紫云村委会)诉明溪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紫云村委会诉讼要求撤销明溪县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给明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沙林字第X号林权证,因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规定,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上诉人紫云村委会不服明溪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9日作出的明政文(2008)X号《关于不予受理紫云村提出布垅山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决定》,就明溪县人民政府明政林证字(2006)第x号林权证所涉及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问题,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现再次以同样理由及依据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亦不能受理。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上诉人紫云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