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明溪县夏阳乡紫云村民委员会诉明溪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明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明溪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饶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明溪县X乡X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明溪县X乡X村民。

上诉人明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紫云村委会)诉明溪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紫云村委会诉讼要求撤销明溪县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给明溪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沙林字第X号林权证,因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规定,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上诉人紫云村委会不服明溪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9日作出的明政文(2008)X号《关于不予受理紫云村提出布垅山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决定》,就明溪县人民政府明政林证字(2006)第x号林权证所涉及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问题,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现再次以同样理由及依据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亦不能受理。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上诉人紫云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