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
被告人黄某丙。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6月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上思县昌菱农场二队“派合坡”,将岑××停放在路边的太阳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丙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2、2009年6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上思县城大自然酒家门前将林树森停放在该酒家门前的银翔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丙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3、2009年6月1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防城区火车站广场将凌××停放在广场的一辆嘉陵牌摩托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丙得赃款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88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6月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将岑××停放在上思县昌菱农场二队“派合坡”路边的1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太阳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丙得款人民币6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某日下午5时许,岑××停放在上思县昌菱农场二队“派合坡”路边的一辆红色太阳牌二轮摩托车被盗。车牌号为桂x。
2、失主岑××陈述证实,2009年6月某日下午15时许,其驾摩托车到昌菱农场二队“派合坡”甘蔗地干活,把车停放在甘蔗地旁边,就到甘蔗地里去干活,半个小时出来后发现车不见了,车牌号为桂x,机动车行驶证名为岑海飞。当时其并没有报案,后来听说公安局查获一批被盗摩托车才去报案。
3、证人黄××证言证实,其曾经见过黄某乙身上带过类似螺丝批的工具,黄某乙称那是专门盗窃摩托车的工具,黄某乙还亲口告诉他其在上思盗窃多辆摩托车,通过在东兴市移动公司保安部上班的朋友卖给他人。
4、证人刘×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份,其从同事符志仁那里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了一台没有车牌的红色女式太阳牌摩托车,那台车是黄某丙卖给他的,此外黄某丙还卖过一辆给陈润雄。
5、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的车牌号为桂x红色女装太阳牌摩托车车主是岑海飞。
6、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岑××被盗的太阳牌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该结论已于2009年10月9日告知被害人岑××,于200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黄某乙。
7、摩托车照片证实,被盗的摩托车为红色女式太阳牌二轮摩托车。
8、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图证实,被告人黄某乙指认在昌菱农场二队附近公路边盗窃一辆红色女式弯梁二轮摩托车。
9、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9年6月某日下午,其在上思县昌菱农场二队附近公路边,将一辆红色女式弯梁二轮摩托车偷走。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10、被告人黄某丙供述,其卖给本公司保安刘艺一辆红色女装太阳牌二轮摩托车,得赃款500元。
二、2009年6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将林××停放在上思县城大自然酒家门前的1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银翔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黄某丙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15日17时许,林××停放在上思县X镇X路大自然酒家门口的1辆红色银翔牌x-C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盗,车牌为桂x。
2、失主林××陈述证实,2009年6月15日下午5点钟左右,其把一辆车牌为桂x的红色银翔牌x-C普通二轮摩托车停放在上思县X路大自然酒家门口停车处后就进去吃饭,大概晚上8点半左右下来准备回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就到派出所报案。
3、证人陈××陈述证实,2009年6月份,其从同事黄某丙朋友那里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了1台红色铃木款男装摩托车。
4、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的车牌号为桂x红色铃木款男装摩托车车主是林××。
5、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林××被盗的红色铃木款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该结论已于2009年10月9日通知被害人林××,于2009年10月9日通知被告人黄某乙。
6、摩托车照片证实,被盗的摩托车为红色铃木款男装二轮摩托车。
7、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图证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大自然酒家门口盗窃一辆红色铃木款男式二轮摩托车。
8、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9年6月,在上思县大自然酒家门口,将一辆红色铃木款两轮摩托车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9、被告人黄某丙供述,其和黄某乙在东兴移动公司卖给陈润雄一辆红色125C男式摩托车,得赃款1000元,其没有分得钱。
三、2009年6月1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将凌××停放在防城区火车站广场的1辆价值人民币1881元的嘉陵牌摩托车盗走,后销给被告人黄某丙得款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18日20时许,梁××停放在防城区X镇新地娱乐城对面马路的1辆红色嘉陵牌x-19男装二轮摩托车被盗。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回。
2、失主梁××陈述证实,2009年6月18日20时左右其开一辆车牌为桂x的红色嘉陵牌x-19男装二轮摩托车到防城区火车站广场玩耍,将车停放在放城镇火车站广场新地对面路边没有锁大锁就离开到广场,大概20时30分想取车回家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其意识到车已经被盗,就到派出所报警。
3、证人严××陈述证实,2009年6月份,其带堂弟严芝杆到东兴找黄某丙买二手摩托车,严芝杆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买了1辆桂x车牌的摩托车。
4、证人严××陈述证实,2009年6月份,其堂哥严芝楼介绍其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黄某丙买了1辆车牌号为桂x的红色铃木款嘉陵牌男装摩托车。
5、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梁××被盗的红色铃木款嘉陵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81元,该结论已于2009年12月11日通知被害人梁××,于2009年12月7日通知被告人黄某乙。
6、摩托车照片证实,被盗的摩托车为红色铃木款嘉陵牌男装二轮摩托车。
7、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9年6月,在防城火车站广场,将红色二轮摩托车偷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
8、被告人黄某丙供述,其卖给严芝楼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再由严芝楼介绍卖给别人,得赃款850元,其分得人民币50元。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归案后自愿认罪,赃物已经追回,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1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吕德钦
审判员梁苑璜
审判员唐义大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