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别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略)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某自2009年12月23日起,多次从(略)防城区一绰号叫“阿崔”的男子手中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除部分自己吸食以外,将其余的毒品氯胺酮拆分成小包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廖某某,并从中牟利。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12月24日23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在港口区“尊柏KTV”门口向被告人甘某某购买半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被告人甘某某得款人民币50元。
2009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港口区“可乐网吧”贩卖半小包氯胺酮(俗称“K粉”)给廖某某,得款人民币50元。
2009年12月30日20时57分,吸毒人员廖某某发短信向被告人甘某某求购半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二人在港口区采珠市场旁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
200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携带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前往港口“尊柏KTV”玩耍时伺机进行贩卖。后被对“尊柏KTV”进行集中清查的公安民警从身上缴获装在“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内的5小包白色可疑粉末及用于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经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该5小包共净重0.42克可疑白色粉末为氯胺酮。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廖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核称笔录、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甘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应在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甘某某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时是已满16周某未满18周某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甘某某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依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甘某某用于犯罪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韦旭芳
审判员刘庆荣
审判员李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