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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自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称,2008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不好,与被告子女关系也不好,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8月份,被告到原告娘家无故打骂原告,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伤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贾某某辩称,原被告2007年6月份认识,2008年3月份同居,同年12月16日补办结婚证。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关系一直很好,从未发生过矛盾,更没有打过原告,原告提出离婚是受外界干涉,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有一定的了解,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9月份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比较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被告应主动做和好工作,为了和谐美满家庭,原被告争取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要求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自强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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