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大新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农绍益,大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农绍益、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某欠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罗某某自愿于2009年12月31日偿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9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被告罗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