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因本案于200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被告人徐X使用虚假的单位信息和收入证明,向中国农业银行申领贷记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被告人徐X取得该卡后,即进行透支消费,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x.33元,其中透支本金人民币x.45元。被告人徐X经银行反复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所透支款项。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徐X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报案材料、被告人徐X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农行上海分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户台帐、交易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X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0年5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钱晔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