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后,于2008年12月17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09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小山
审判员刘恩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