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立、刘某某,河南正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1.5万元及利息。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立、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某中
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