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母)。
被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成,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在府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2006年农历腊月初十生育一女,取名郝某梅。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原告婚后患间歇性精神病,至今一直在府谷镇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现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经过二年多恋爱,相互了解、两情相悦的结合。被告家中有五口人,父母年迈且都是残疾人,原告有精神病经常住院治疗,女儿年幼,全靠被告出外打工挣钱,既要照顾家里,又要给付原告的医疗费,现仍欠有x元外债无法偿还。被告的意见是:同意与原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可分割,但家庭债务要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5日,原、被告在府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农历腊月初十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郝某梅。婚后原告患有精神疾病,经常住院治疗。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灶具一套、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被褥四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郝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郝某梅随被告郝某一起生活,被告自愿全部负担女儿的抚育费。
三、被告郝某自愿当庭给付原告杨某生活困难帮助费2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杨某生活困难帮助费3000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灶具一套、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被褥四套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被告郝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春林
审判员李世林
审判员杨某莉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