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廊坊市X村。
被告吕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廊坊市X村。
原告孟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纯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孟XX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双方结婚后,因被告刁蛮性格令双方常常争吵不断。在2008年12月1日被告毅然回娘家居住,原告在腊月二十五去接也未果,感情已破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吕X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2月1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上述事实有九州镇X区x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又因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孟XX与被告吕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纯福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