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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杨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9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9月23日、9月25日、11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闫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预谋后,窜至中牟县X镇X村小学电教室内,将一台联想电脑主机、一台惠普打印机、一个易事特牌UPS电源盗走,后杨某某将所盗电脑主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购买。现电脑主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860元、打印机价值770元、UPS电源价值150元。

2、2009年10月3日晚上,韩某某、马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中牟县X镇河南中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院内,将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的两台电焊机盗走。后经被告人闫某某介绍,将其中一台旭信牌BX-X号电焊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已判刑),现该电焊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窃旭信牌BX-X号电焊机价值1785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某、杨某某均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边某某的陈某,证人杨某某、崔某某、马某某、朱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某某明知是犯罪的赃物而介绍他人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被告人闫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能够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

金人民币36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朱某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明杰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能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

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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