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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田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波、罗妙娥向某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0日23时50分,被害人向某文驾驶桂x号两轮摩托车沿田东县X镇X路由东往西方向某驶,当行驶至田东县X镇X路延长线职业中学路段时,与对向某在左转弯由被告人黄某乙驾驶的桂x低速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向某文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乙驾驶桂x号货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东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乙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某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23时50分,被害人向某文驾驶桂x号两轮摩托车沿田东县X镇X路由东往西方向某驶,当行驶至田东县X镇X路延长线职业中学路段时,与对向某在左转弯由被告人黄某乙驾驶的桂x低速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向某文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乙驾驶桂x号货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东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乙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于2010年4月11日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向某某证实:2010年4月10日23时许,其和向某文在田东县X镇金穗商场的夜市摊吃汤圆,吃完后,向某文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商场出来,这边回家,我们车行驶至小龙村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具体是与什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不知道。我们车到了小龙村路段时,其发现相对方向某很强灯光,接着碰撞,后面其就不知道了。车辆是向某文的,向某文驾车,其坐在后面的位置。

(2)证人潘某丙证实:2010年4月10日23时许,当时其在睡觉,发生事故时,其听见叭的一声,其问爱人黄某乙怎么啦其见他很慌张,他也没有回答,他把车开进去停车后叫其下车,当时其还以为是轮胎爆了。其不知道发生事故,只是以为轮胎爆了。车停了以后,黄某乙走出去看后,回来才告诉其发生事故的。

(3)证人韦某某证实:2010年4月10日晚上大概接近凌晨12点这段时间,其还在厂里看电视,有人叫开门,其出来看到是桂x号货车拉木头来过磅,就开门给他进来,车开进来后直接上去过磅。过了有5分钟左右又有一辆车牌是桂x货车也是拉木头进来过磅,x号车过了以后就到x号车过,过了磅以后其付钱给他们两辆车驾驶员。x号车收到钱以后就开走了,x号车驾驶员就跟其说今晚要放车在厂里面,其同意后他们两夫妻就走路出去了。那两夫妻走了有10分钟左右就有警车到厂门口叫开门,其就开门给警察进来,他们说是来查一辆出事的车,他们当时就去看了一下那辆停在厂里的桂x号车,看了以后就过来问其那辆车是谁的,他们又问其要驾驶员电话号码,其不知道x的号码,只知道x车的电话号码,然后其就把x号车驾驶员电话号码给他们,后来他们就找到了那两辆车的驾驶员到厂里。

(4)证人潘某丁证实:2010年4月10日晚上九点多钟,其从村里拉一车杂木来田东县职业中学对面的一个木材加工厂(厂名不清楚),当其驾车来到田东职业中学门口路段时看见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地上,旁边有个人躺着,然后其就左转弯拐进木村加工厂去,过磅卸完货的其就回二公司生活区的出租房休息了,凌晨一点多的时候,木材厂的老板打电话给其说有交警来调查请其协助。其驾驶一辆桂x号“南骏”牌低建汽车,当时其看到有一辆摩托车和一个人在往南宁方向某左侧路边。

(5)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死者向某文因颅骨开放性骨折、颅脑开放性损伤并肋骨多根骨折、脏器损伤破裂出血死亡。

(6)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了经根据DNA分析结果,桂Lx号低速自卸货车厢右前角处处提取的人体组织来源于死者向某文;经鉴定,桂Lx号低速自卸货车右侧电瓶上提取的碎片本职工作底漆和桂x号二轮摩托车前罩碎片本底漆是同种物质。

(7)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了所有鉴定结论已告知了被告人黄某乙及死者家属向某彪、向某德。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9)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东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乙在事故后逃离现场,并故意破坏、毁灭证据,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10)赔偿凭证: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乙于2010年4月11日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乙的出生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10年4月10日晚上23点多左右,在田东县X镇X路段,其驾驶桂x“力帆”农用运输车,从德保往南宁方向某驶。车是其的,但是其和别人买的二手车,还没有转户,是去年三月份买的。当时拉了5吨左右的木头从德保荣华出来,准备拉去田东职业中学对面的木片厂。当时到了路口的时候,其就驾驶车辆左转弯,在转弯的过程中就和一辆从南宁方向某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其当时挂着2档,速度很慢,其车当时使用左转向某,大灯,还有小灯。对方车撞到了其车右边护栏上,当时摩托车上的驾驶员的头也撞到了其车货箱的右前角上。当时其的车车头已经在公路以外了,只是车尾还在公路上,其当时也没停车下来,就直接把车开到木片厂。其把车停在木片厂后马上卸了木头,后来其就马上步行回现场看情况,其当时看见摩托车倒在路口,也见其车的护栏也掉在现场,后来其就回到其的车那里,把左侧护栏拆下来后扔在了车前面的草丛里面。其在小路那里走来走去,后来其到车站那里找其的妹夫潘某丁,后来他就和其到了现场。当时潘某丁是接到了交警的电话后,再打电话给其,后来其就回到了木片厂接受处理。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乙庭上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现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韦某慧

审判员黄某才

审判员杨本干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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