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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x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忻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X镇x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林波、黄英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黄xx伙同黄新x、黄永x、黄远x(均已判刑)、黄建x、黄远x(另案处理)在忻合二级公路X路口一小卖部门前,因黄建x与黄倍x等人发生冲突而产生报复念头。在被告人黄xx为首纠集下,黄新x、黄永x等人找来木棍在三岔路口等候。当晚23时许,黄方x、黄善x同乘一辆摩托车来到江信三岔路口时,黄xx即上前朝黄方x的面部打了一巴掌,后黄新x、黄永x等人持木棍冲上去伙同黄xx对黄方x进行追打,致使黄方x受伤,在挣脱往回跑至渡江砖厂路段时倒在公路旁,当晚死亡。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黄方x系钝器打击右下腹致肝破裂失血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辩称,其仅在开始时上去打了黄方x一巴掌,没有拿木棍追打他,后来黄方x跑到其身边其踢了一脚但没有踢中。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9日晚,黄建x与黄倍x在忻合二级公路X路口一小卖部前因琐事发生冲突欲打架,后被人劝阻隔开,被告人黄xx与黄新x、黄永x、黄远x(均已判刑)、黄建x、黄远x(另案处理)即产生报复念头,并找来木棍在三岔路口等候。同日23时许,黄善x驾驶摩托车搭乘黄方x来到该路口停下,黄xx上前问黄善x、黄方x找谁,黄善x和黄方x回答找黄倍x,黄xx即朝黄方x的面部打一巴掌,黄善x、黄方x下车分头逃跑,黄建x等人持木棍追打黄方x,黄xx等人追黄善x,黄xx追不上黄善x后返回时与正在被追打的黄方x相遇,即用脚踢黄方x。黄方x跑到渡江砖厂路段因被殴打时身体受伤而倒在公路旁,后于当晚死亡。经忻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方x系被钝器打击右下腹致肝破裂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xx外逃,后于2011年12月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黄xx出生于X年X月X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⑴证人黄倍x证实,2003年7月19日20时许,其与黄建x在红渡镇X路口因琐事发生冲突,事后引发黄方x被人殴打致死。

⑵证人黄善x证实,2003年7月19日22时许,其驾驶摩托车搭黄方x到江信三岔路口附近时被七八个男青年殴打,后来黄方x受伤死亡。

⑶证人黄秀x证实,2003年7月19日23时许,黄方x在江信三岔路附近被人殴打致死。

2、物某、书证。

⑴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xx出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xx被忻城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犯,于2011年12月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体解剖照片,证实黄方x被伤害现场位于忻城县X村X路,尸体停在距现场30多米远的红渡镇X路口处,以及反映现场概貌。

⑷忻城县人民法院(2006)忻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黄新x、黄永x、黄远x于2006年4月14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四年和十年。

3、鉴定结论。

忻城县公安局忻公刑技法字[2003]X号黄方x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黄方x系被钝器打击右下腹致肝破裂失血死亡。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黄xx供述,2003年7月19日晚,其伙同黄建x、黄远x等人在忻城县X村江信屯忻合二级公路X路口打伤黄方x,黄方x往红渡江信砖厂跑后死亡。

⑵同案人黄建x供述,2003年7月19日晚,其与黄xx、黄远x、黄永x、黄永x等七人在忻合二级公路X路口附近聊天,黄方x、黄善x骑摩托车来到三岔路口,黄xx走过去与黄方x说了几句话即动起手来,黄方x被打后准备捡石头,黄xx就叫其这一方的人,其与同伙持木棍一起冲过去追打对方。黄方x在逃跑中被其与黄永x等人用木棍打中,后又被追赶黄善x返回来的同伙拦住踢打,黄方x倒下后又爬起来继续往砖厂方向跑。

⑶同案人黄新x供述,2003年7月19日晚,其与黄xx、黄建x、黄远x、黄远x、黄永x等人在忻合二级公路X路口附近聊天,黄方x和黄善x骑摩托车来到,黄xx走过去与黄方x讲了几句话就动手打黄方x脸部,黄方x跳下车,黄xx就喊说他捡石头了,黄建x、黄永x、黄远x即持木棍冲过去追打对方。其与黄xx、黄远x等人去追黄善x,追不上后转头往回走时碰上被黄永x、黄建x追打着跑过来的黄方x,其与黄远x用木棍打中黄方x的右手臂,黄xx用脚踢黄方x将他踢翻在公路边,后黄方x爬起来继续朝红渡方向跑。后来黄xx说刚才得用力踢黄方x,要求大家今后不准讲出去。次日听说黄方x死在红渡砖厂路口。

⑷同案人黄永x供述,2003年7月19日晚,其与黄建x、黄新x、黄远x、黄永x、黄xx等人在忻合二级公路X路口将黄方x打伤致死。

⑸同案人黄远x供述,2003年7月19日晚,黄建x与黄倍x发生口角相互扭打后被劝阻,对方有人说要回村叫人来打架,其与黄建x、黄永x、黄xx、黄远x等七人躲起来,对方走后其几人出来,后来黄方x与黄善x骑摩托车来到,黄xx与他们说几句话就动手打起来,其与同伙即全部围上去打他们,黄建x等人围住黄方x猛打,其和黄xx追黄善x,黄xx追不上就返回去打黄方x,后来黄方x往红渡方向的坡下跑走,第二天听人说他死在坡下的砖厂路口。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依法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伙同黄建x、黄新x、黄永x、黄远x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黄xx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比其他同案人相对较大,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xx辩称没有踢中黄方x,经查同案人黄建x供述追另一人返回的同伙踢打黄方x后黄方x倒下,同案人黄新x供述黄xx用脚将黄方x踢翻在地并要求不准说出去,同案人黄远x供述黄xx踢打黄方x,内容均相互吻合,因此对黄xx的辩解不予采信。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黄海涓

人民陪审员蓝杨武

人民陪审员莫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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