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戊,曾用名大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12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戊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戊在本市X路三毛未来购物广场附近,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褚某三克毒品。被告人陈某戊和吸毒人员褚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称重为3克。后经鉴定该包疑似毒品中含毒品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戊供述,证人褚某、刘某己证言,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陈某戊意志以外的原因,贩卖毒品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立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