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舜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圣民,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母巴公司(PT.x)。
法定代表人米塔胡丁(x,S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舜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舜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卡母巴公司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舜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卡母巴公司(PT.x)支付32,000美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8.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合计人民币10,038.22元,由被上诉人卡母巴公司(PT.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8.2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3,709.11元,由上诉人上海舜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明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