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伍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严XX。
原告周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严XX、周XX诉被告熊XX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严XX、周XX以已与被告熊XX协商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严XX、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李XX、严XX、周XX负担。
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林恩贵
人民陪审员何桂林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