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公路XXXX号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
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XX弄X号X幢XXXX室。
负责人穆X,副总裁。
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XX区XX城。
法定代表人侯XX,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XX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共同支付原告上海XXXX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00元;
二、如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上海XXXX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0.5元,由原告上海XXXX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40.25元,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840.25元;此款,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XX广告有限公司;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查莹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