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李X。
被告段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X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X。
委托代理人俞X。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
委托代理人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李X、段X、X公司、XX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长杜敏浩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钱林森
书记员孙佳